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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之诉——打击黑产的一剂良药
恶意投诉“格式化退保”,近几年保险行业对黑产的猖獗深恶痛绝,但又显得束手无措。多数情况下,保险人迫于黑产的“标准话术”、提供的“展业瑕疵证据”不得不做出妥协而全额退保,既助长了黑产的嚣张气焰,更加深了社会大众对保险行业的偏见。本文通过笔者代理的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对保险人如何利用主诉案件抵制黑产进行法律解析。
案情简介:“格式化退保”,反复恶意投诉,保险人发起主诉
2022年4月,于某以“自己不知情,是其母私自用其名义为其父购买保险,保险合同并非投、被保险人本人签字”等理由不断向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吉分”)和吉林银保监局投诉,主张全额退保。人保吉分通过审核投保、回访流程和询问代理人后,认为并不存在投保人于某所投诉情况,拒绝全额退保。此后于某频繁投诉,骚扰机构,给当地的客户及队伍带来不小的波动。此案若处理不当,势必争相效仿,后果严重,形势严峻。经过调查分析,这是一起典型的“格式化退保”案件。为打击黑产气焰,稳定当地客户和队伍,人保吉分将投保人于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确认保险合同效力。
法院判决:“非本人签字”不导致合同无效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于某虽抗辩投保单、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保险合同送达回执中均非其本人签署,被保险人也非其父亲本人签署,但未提交证据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原告提交的投保单是被告本人签名的事实予以认可。且,即使如被告所说投保单为其母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所签,但原告提交的新契约回访电话录音中被告确认投保资料是其本人签字,被告的回答亦构成对他人代为签字的追认。综上,原、被告之间诉争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且有效。一审判决后,被告于某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观点解析:不存在无效、可撤销情形,全额退保不予支持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全额退保,多数基于保险合同无效,应当恢复至合同签订前的状态进行主张。因此,确认保险合同的效力系对此类案件釜底抽薪的方法,更是对近年来黑产现象猖獗的一次有力回击。
当下,黑产的策略是向监管和保险公司以保险人或代理人展业时存在违反《保险法》一百一十六条或一百三十一条的情形,持续投诉施压,实现全额退保。但是,法律层面若实现全额退保效果只有两个支撑点,一是合同无效;二是合同可撤销,除此之外,再无全额退保的法律依据。而现行《民法典》和《保险法》中对于“非本人签字、销售误导、返佣”等行为均不构成合同无效情形,而撤销权最长除斥期间为一年。基于此,人保吉分主动向黑产发起攻击,通过主动提起诉讼、获得胜诉判决、阻断黑产全额退费的企图,打破一直以来猖獗的“只要非本人签字、销售误导、返佣,就一定会全额退保”的不灭神话。笔者代理的几十起主诉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均认为“非本人签字、返佣、销售误导”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据此主张全额退保难以支持。所以,主诉是针对黑产最有力的打击手段之一。
主诉价值:打击黑产,行业突围,稳定队伍,维护客户
近些年,黑产猖獗、“格式化退保”泛滥、保险行业遭遇侵扰、投保人深受煎熬、人民群众倍感困惑。究其原因,重要之一就是保险人对“格式化退保”的束手无措,以及发自内心深处的紧张。但凡听到“非本人签字、销售误导、返佣”等字样,第一反应就是“咱有错,应当退”。黑产也正是抓住这样的认知错误,疯狂在保险行业中肆意搅局,扰乱行业秩序,劣币驱逐良币。
主诉案件,让保险人深刻认识到,打击黑产虽道阻且长,但行则将至;主诉案件,让保险人掌握了破解“格式化退保”的法律钥匙,增强了同黑产斗争的决心和信心,更加积极、自如地面对黑产;主诉案件,通过法律揭穿了黑产的伎俩,教育了不诚信的人,让社会大众清醒认识到黑产“扛着维权的大旗,干着捞钱的买卖”的勾当。
自2020年以来,在吉林银保监局的支持下、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的引领下、长春市保险法学研究会协助下,人民人寿、太平人寿、天安人寿、平安人寿、太平洋人寿等多家寿险公司纷纷向黑产说不,在吉林省全域内发起主诉,均取得胜诉生效判决。且在监管政策的支持下,从根源上杜绝死灰复燃、重复投诉,彻底做到案结事了。既打击了黑产令其望而却步,又教育了队伍稳定情绪,更是通过以案说法的宣讲活动,让广大诚信投保人和人民群众看清了黑产“陷诟保险而获利”的本质,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作者系长春市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吉林信谦律师事务所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