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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可以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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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2-09-13 11:42

根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驾驶人酒后驾车肇事逃逸的,保险人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付第三者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后,主张根据人体血液中酒精消除速率推定肇事者系醉酒驾驶并要求其返还垫付费用的,应得到支持。

酒后驾驶酿事故,弃车逃离事故现场

2018年4月29日1时15分,陈某饮酒后驾驶宋某所有的小型轿车(宋某坐副驾驶位置),撞到前方朱某驾驶的三轮载货摩托车,致朱某受伤与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事故发生后陈某弃车逃离现场,负事故全部责任,朱某无责任。2018年4月29日9时,陈某到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并于当日10时11分抽血,经检测血样中乙醇含量为74.2㎎/100ml。宋某为其所有的案涉车辆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后朱某向法院起诉主张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法院判决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朱某1万余元。太平洋保险公司履行完毕后,于2021年5月向涟水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宋某支付其先行赔偿给朱某的1万余元。

保险公司起诉追偿,法院支持返还垫付费用

涟水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陈某自2018年4月28日18时左右持续喝酒至次日凌晨零时左右,次日凌晨1时发生事故,至上午10时后抽血检测,血液中酒精含量为74.2mg/100ml,距80㎎/100ml的醉酒驾驶标准仅相差5.92㎎/100ml。该情形下根据人体血液中酒精消除速率及生活经验法则,可以推定事故发生时陈某属于醉酒驾驶,遂判决支持太平洋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没有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根据酒精消除速率,推定醉酒驾驶成立

本案争议焦点为,肇事者酒后驾车发生事故逃离现场的,在保险公司追偿权纠纷中能否推定其系醉酒驾驶。本案审理中,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是否属于醉酒驾驶,应当由交警部门作出认定,本案中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中并未载明陈某属于醉酒驾驶,更无相关法院判决认定陈某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事故发生时陈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具体数值无法知晓,不应推定其属于醉酒驾驶。第二种观点认为,肇事者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逃离现场的,在保险公司追偿权民事纠纷中,可以根据人体血液中酒精消除速率推定事故发生时肇事者是否属于醉酒驾驶。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从证明标准的角度来看,我国民事诉讼采“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间为2018年4月29日1时15分,陈某到交警部门处理事故时间为当日9时,抽血时间为当日10时11分,经鉴定血液中酒精含量为74.2mg/100ml,距80mg/100ml的醉驾标准仅相差5.92mg/100m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1073-2013《生物样品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的顶空-气相色谱检验方法》,人体血液中酒精消除速率为10mg/(100ml·h)~12mg/(100ml·h),本案中采取对陈某最有利的血液酒精消除速率推算,事故发生时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的最低限值远远超过醉驾标准,因此,陈某构成醉酒驾驶的事实具备高度盖然性。

第二,从证明责任的角度来看,本案系普通民事诉讼,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原则。太平洋保险公司已向法院提供相关国家标准证明人体血液中的酒精消除速率为10mg/(100ml·h)~12mg/(100ml·h),据此可以推算事故发生时陈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构成醉酒驾驶。此时证明责任应转移至陈某,而陈某并未举证证明其属于酒精分解很慢的特异体质或事故发生之后八小时内有特殊情形导致酒精消除速率明显下降。因此,陈某应当对其事故发生时不属于醉酒驾驶承担举证责任,而本案中导致对陈某是否系醉酒驾驶无法确切判断的根本原因是其逃逸行为所致,故陈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第三,从引领社会价值的角度来看,对于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都应得到倡导和鼓励,反之,对于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应受到制约和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此,交通事故发生后,驾驶员不得逃离现场。本案中,无论是从陈某驾车的行驶路线(原本打算走高速,因高速入口在县城,担心交警查酒驾而避开县城道路行驶),还是从事故发生后陈某的系列行为(积极协商私了、不报警、不报险、得知伤者家属报警后径自离开、离开后手机关机等),均能反映其系为了逃避法律处罚而故意逃离事故现场,导致无法查明其是否属于醉酒驾驶。因此,从倡导公民遵守法律规则、恪守诚信原则的角度出发,不应让酒后驾车肇事逃逸者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故应当认定陈某系醉酒驾驶。

(作者单位:薛巧玲,涟水县人民法院审判员;田庚,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