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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车后脱保,出了事故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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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2-09-13 11:40

现实生活中,出于限购、特殊优惠等原因,一些人选择“借名买车”,殊不知这样做对借用人和出借方均有较大的法律风险。近日,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刘某借郭某名义买车,后发生负全责的交通事故,法院判决侵权人刘某与登记车主郭某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2021年9月9日,刘某驾驶轻型货车与钱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相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钱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刘某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所驾驶的轻型货车登记在郭某名下,该车为二手车,购车协议上购买人是刘某和郭某,实际出资购买人为刘某。事故发生时该车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已过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尚在保险期内。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作为轻型货车的登记车主,虽不是案涉车辆的实际使用人,对该车不具有运行支配权,不享有车辆运行利益,但作为交强险的法定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到期后未及时续保,致使受害人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刘某作为案涉车辆的长期使用人,理应知晓该车交强险的到期时间,却在该车保险到期时仍继续使用上路通行,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使原告受伤造成损害,其作为车辆实际管理人存在过错,作为侵权人亦存在过错,应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本案的法官指出,交强险作为法定强制险,机动车所有人与管理人均是法定投保义务人。交强险过保期视同未投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有权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若车辆实际使用人与登记车主不一致,事故发生时,登记车主也难辞其咎需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