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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资运用有了更多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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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1-12-24 13:07

12月17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领域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现行保险资金运用领域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14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增强险企投资自主权

“《通知》删去的有11条,删去并修订的有2条,修改/增设的有1条。”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研究中心主任雎岚表示,从比例上不难看出,银保监会在增强保险公司的投资自主权方面取消了更多限制。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近年来,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法规体系不断完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已达90余项,覆盖了资产负债管理、大类资产比例、投资管理能力、品种投资规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保险资管产品监管等,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并重,体现了审慎监管理念,有效促进了保险资金运用规范稳健发展。随着宏观经济形势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变化,特别是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的深化,个别监管制度条款已经滞后,需要与时俱进予以修订。

据悉,《通知》共14条,主要内容包括:取消保险机构参与证券交易的服务券商和托管人数量限制,减少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频率,进一步鼓励保险机构自主投资标准化产品。允许保险资金投资由非保险类金融机构实际控制的股权投资基金,取消保险资金投资单只创业投资基金的募集规模限制,支持保险机构加强与专业股权投资机构合作,丰富创业企业长期资金来源。允许保险私募基金的发起人及其关联保险机构根据投资策略自主选择投资比例,简化保险公司投资保险私募基金的决策流程,提升产品市场化运作水平。取消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和管理债权投资计划和资产支持计划的外部信用评级要求,增强市场主体使用外部评级的自主性。取消保险资金开展内保外贷业务的事前评估要求,夯实机构主体责任,防范境外融资风险。在现行的保险大类资产比例监管政策中,增设投资于非标准化金融产品和不动产资产的比例限制,防范非标准化资产领域投资风险。

其中,《通知》将《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第二条“设立大类资产监管比例”中的第(二)项第一款修改为“投资不动产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其中,未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的资产,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5%。账面余额不包括保险公司购置的自用性不动产”。将第二条“设立大类资产监管比例”中的第(三)项修改为“投资其他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5%。其中,未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的资产,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保险资金的投资运用,需要稳字当头,安全性排在首位。”雎岚表示,《通知》鼓励险资投资标准化产品,易于进行风险管理,从而实现稳健、有序、高质量发展。

险资运用要稳中求进

同时,雎岚表示,保险资金的投资运用也要稳中求进。

《通知》删去《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关于“单只基金募集规模不超过5亿元”的规定。

“取消保险资金投资单只创业投资基金的募集规模限制,丰富创业企业长期资金来源,让保险资金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焕发市场活力。”雎岚表示,在稳的基础之上,《通知》鼓励险资在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发挥更大作用。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通知》的发布是监管规则顺应市场发展变化的务实举措,有利于增强市场主体的投资自主权,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提供长期资金来源,同时引导保险资金加大标准化产品投资,防范投资风险。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精算研究院精算科技实验室主任陈辉表示,当前,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更多的是“规则监管”,通过法条进行详细规定,保险公司的投资自主权限制比较严格。《通知》主要的修改内容更多体现了从“规则监管”向“原则监管”转变,监管部门更看重风险和结果,给予保险主体更多的灵活性,但是这样也会导致保险投资监管的复杂性增加,相应的监管工具需要改进。总体来看,从“规则监管”逐步转向“原则监管”,是保险监管顺应市场发展变化的务实举措,也是中国保险监管框架改革的实际需求。

下一步,银保监会表示将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持续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引导保险资金加大对重点领域的支持,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对于投资非标准化资产超监管比例的少数保险公司,银保监会将加强窗口指导,有序压降存量业务,推动平稳整改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