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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金融普惠性需要保险业发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健全具有高度适应性、竞争力、普惠性的现代金融体系。增强金融普惠性。作为金融业重要组成部分的保险业,有着与生俱来的普惠性,深化保险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普惠性保险业务,对增强金融普惠性,有效发挥保险功能作用,显得十分必要。
保险具有普惠性本质
保险制度起源于人们的互助共济组织,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的机构,不论其组织形式有何不同,实质上发挥了一种纽带作用,把有着互助需要的一群“陌生人”聚集到了一起,将有着共同风险保障需求的群体,通过购买保险机构的同类保险产品,把大家面临的风险进行集合与分散,体现了被保险人间“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互助共济性质。从保险起源可以看出,其互助共济本质关注的是与投保者保险需求有关的风险因素,体现了对投保者的平等关怀,其互惠性的本质特征,决定了保险业具有鲜明的普惠性,与逐利性的金融资本有着显著的区别。
保险普惠性是回归本源的本质要求
由于保险具有一定的金融属性,保险业被视为金融业的一部分,加上现代保险主要采取企业化经营方式,逐渐淡化了由其本质决定的普惠性,人们也习惯将保险业作为一般金融业对待,评价一个保险机构,主要看业务规模和盈利水平,甚至片面将业务规模大、盈利能力强作为好公司的主要标准。保险业要回归本源,就必须透过现象看清本质,对其金融属性有更加深刻的认识,把握保险业区别其他金融业的本质特征,不能仅仅认为回归本源就是要发展保障型业务,发挥风险保障功能,而应进一步认识到保险普惠性本质特征。深化保险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普惠性保险业务,将普及社会公众的普惠性保险作为行业主攻方向之一,应是行业回归本源的本质要求。
国内保险业过去主要依靠“人海战术”、高费用投入,通过资源高消耗的粗放经营模式,追求短期业务快速扩张。这种背离本源的发展方式,虽然行业规模得到迅速增长,但因过度依赖渠道,行业风控效果差、定价能力弱,造成人力成本、渠道费用及赔付费用高企,进而导致保险产品价格偏高,公司经营效益差,长期看是难以为继的。行业要实现转型升级,摆脱受这种粗放经营模式的拖累,必须下大气力发展低成本的普惠性保险。
普惠性保险低成本优势与可持续发展
事实上,成本低廉的普惠性保险有着巨大的市场潜力,这类保险业务发展空间很大。例如前一时期,全国不少地区在政府推动下推出的“惠民保”呈迅猛发展态势,这款补充医疗保险产品很快成为健康险市场新晋“网红爆款”,就在于其具有“低门槛、低保费、高保额”特征。正是由于它的普惠性,除了适合各种人群参保,不限年龄、职业、既往病史,不需要健康告知和体检,包括那些没有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老人以及被商业医疗险拒保或延期的人群,且价格普遍在百元以下,但保额高达百万元,其相较于一般商业保险所具有的低保费、高保障的低成本优势,对广大普通消费者更具吸引力,人们普遍感觉这款保险便宜、合算,无论能否得到保险公司赔付,都觉得划得来。
低成本是普惠性保险的必然要求,但普惠性保险强调的是机会平等和商业可持续,其低成本不等于随意降价的价格战,也不意味着“便宜没好货”,而是靠提高效率来降低成本,进而做到价廉物美的。前面提及的“惠民保”业务,一些保险机构被其巨大市场潜力所吸引,纷纷跟风模仿,靠“拿来主义”的方式简单复制,为该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埋下隐患,人们对“惠民保”能否持久惠民产生质疑和忧虑。因此,发展普惠性保险,一要靠科学的风险管理,二要努力降低经营管理成本。离开了这两条,单靠降价抢占市场的业务,终将难逃大起大落的厄运,给行业留下“一地鸡毛”,显然是背离普惠性保险初衷的。
有效降低保险产品成本和科学的风险管理,关键取决于保险公司对承保风险的识别、评估和管理能力。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技术的日益成熟,保险机构能够做到精准识别和评估保险标的风险,为保险公司依靠先进科技管理风险,从而有效降低风险保费创造了条件。同时,保险业运用科技手段实现全流程科技赋能,依靠自动化、数字化和智能化实现公司全流程再造,为客户提供科学、精准、快捷、高效的保险服务,为行业大力发展普惠性保险业务,实现回归本源的转型升级,提供了坚强的科技支撑。
加强监管,力促保险业回归本源
从保险的互助性本质出发,认清保险业本源所具有的普惠性,对那些市场化程度高、社会涉及面广、具有普惠性的保险业务,在监管理念、监管目的和监管方式上,应有别于一般保险业务,重在对其互助性强调的平等、透明性进行监管,突出普惠性本质特征,淡化盈利性,促使保险机构为广大参保者提供低成本保险产品和方便、快捷的保险服务。要从以人民为中心,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的高度,坚决清理那些高定价、低赔付的保险产品。这类产品看似所谓效益险种,实际上定价无科学依据,多是以保险名义通过高手续费或高回扣的方式,依靠渠道垄断搭车销售,严重背离保险本源,损害消费者利益。要通过科学有效的产品监管,推动保险业建立科学合理的产品定价机制,防止保险价格歧视,破除价格垄断,强化保险产品定价的科学性、规范性和精细化,促进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
发挥保险普惠性的低成本和高效率优势,需要鼓励保险业在组织形式、经营模式及产品和服务上不断创新,使保险机构在清晰的企业使命和愿景下,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经济适用、方便快捷的普惠性保险服务。在欧美等发达国家保险市场上,存在大量的相互保险(Mutual Insurance)、互惠保险(Reciprocal Insurance Exchange)等组织形式,这类保险组织强调平等、透明、直接、便捷,有着显著的低成本优势。例如,互惠保险是指具有相同风险保障需求的群体,以相互分担风险为目的,并且通过专业第三方进行管理的互助保险组织,加入者称为认购人(Subscriber),第三方管理者称为实际代理人(Attorney-in-fact)。相对于传统保险公司而言,其最大优势在于相同的风险保障需求,使风险更具有同质性,加入者类似的社会经历,容易获得身份认同和相互信任,能够有效减少道德风险,企业为组织成员共同分担风险的明晰使命和相互保险的非盈利性,这些有利因素有效降低了互惠保险组织经营管理成本。应在深入研究基础上,借鉴国际经验和做法,培育壮大各类互助保险组织,不断完善相关制度规定,规范各类普惠性特征突出的互助保险组织持续健康发展。此外,除了保险机构努力降低成本和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外,政府还可对涉及民生领域的普惠性保险业务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包括适当的保费补贴、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
(作者系安徽银保监局一级巡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