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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保险行业销售从业人员业内流动自律公约 (201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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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17-05-25 13: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新疆保险行业诚信建设,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保险从业人员流动管理,切实保障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国保监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经会员保险机构倡导,特制定《新疆保险行业从业人员业内流动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本《公约》对新疆辖内的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和筹建中的保险机构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从业人员,包括与保险机构签订了《劳动合同》、《保险代理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的,同时具有销售行为的人员。

  第三条 新疆辖区内保险机构授权各保险行业协会在处理保险从业人员流动问题和维护《公约》完整有效的过程中,全权使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保险从业人员执业证书强制注销权限。

  第二章 业内流动

  第四条 保险从业人员业内流动

  保险从业人员业内流动是指保险从业人员从原签约的保险机构流动到另一家保险机构的转换过程。

  保险从业人员业内流动,必须按照保险机构有关《合同》管理规定办理入、离司手续。保险机构同意接收保险从业人员入司或离司的,除了按保险机构《合同》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外,还必须在《公约》规定时限内,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对保险从业人员的《执业证书》进行注册登记申请或注销申请的处理。

  第五条 流动申请

  (一)保险从业人员申请离开原保险机构,必须按照保险机构有关管理规定,向保险机构以书面形式提出离司申请。保险机构在收到保险从业人员书面离司申请时,需向申请人提供《离司申请签收单》(附件一)。《离司申请签收单》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各自留存。

  (二)保险机构对从业一年期以上(含一年)的保险从业人员办理离司手续时,以双方签收《离司申请签收单》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完结离司事宜,同时必须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对其《执业证书》进行注销。

  (三)保险机构对从业一年期以下(不含一年)的保险从业人员办理离司手续时,以双方签收《离司申请签收单》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完结离司事宜,同时必须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对其《执业证书》进行注销。

  (四)保险机构不同意保险从业人员离司的,应当在双方签收《离司申请签收单》之日的十五日内,向保险从业人员书面说明不同意的理由。未做出书面说明且超过十五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离司,保险机构必须在规定的三十日内给予办理离司事宜,办结后,将其《执业证书》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进行注销。申请离司时间按照《离司申请签收单》签收时间起算。

  (五)保险机构同意离司,但未给保险从业人员提供离司相关资料造成申请离司延误或在三十日内未处理完离司事宜的,保险从业人员可持足以证明离司申请时间的材料,以书面形式向保险行业协会进行投诉,协会将按投诉处理。

  (六)保险机构故意不受理保险从业人员离司申请或未按流动申请要求开具相关材料办理离司手续且无证据的,保险从业人员可根据故意不受理的时间、单位、地点、拒受人等要素内容写成书面情况,向保险行业协会申请“快捷办理离司”程序,协会将离司人员不受理原因及申请书一并转交相关分公司人管或当地公司人管进行处理,处理时间为签收起十日内解决。

  (七)保险机构不得对保险从业人员流动设置障碍,办理离司手续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刁难、拖延。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应书面向保险从业人员说明理由,经双方商议达成一致意见后可延长办理时限,延长时限不得超过十日。

  (八)保险从业人员申请离司时,应按公司规定交回相关单证资料或证件等,经部门审核后,签署意见并注销《执业证书》后,方可在业内流动。

  第六条 流动移交

  保险从业人员离开原保险机构必须按照原保险机构有关管理规定办理离司手续。保险机构自收到保险从业人员提交申请离司三十日内,及时安排人员受理、办结离司工作。同时督促保险从业人员及时办理业务移交和财务结清手续等。

  (二)保险机构在规定时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回避方式拖延办理保险从业人员的离司申请。

  (三)保险机构应在保险从业人员办结离司手续后,及时在保险从业人员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注销该保险从业人员的《执业证书》登记。

  第七条 流动接收

  保险机构在接收保险从业人员入司前,应在“新疆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从业人员行为管理平台”中查询保险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及诚信记录,须告知保险从业人员《新疆保险行业从业人员业内流动自律公约》与《新疆保险行业“保险不良从业行为人员”管理办法》内容,在保险从业人员阅读上述内容后,要求其在《阅读告知书》(附件二)上签署“知晓其内容、遵从其约定”的字样和本人姓名,作为个人档案资料备查。

  《阅读告知书》将作为保险从业人员同意被公司录用的证明。保险机构办结入司手续后,应及时在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申请注册该保险从业人员的《执业证书》。

  (二)保险机构“谨慎”接收被列入“保险不良从业行为人员”名单的保险从业人员入司;不得接收未在原保险机构办结离司手续的保险从业人员入司。

  (三)原保险机构发现离司保险从业人员有遗留问题需要其配合处理的,接收离司保险从业人员的保险机构有义务督促其处理善后事项。

  第八条 保险行业协会应做好保险从业人员流动过程中的协调和监督工作,以维护保险从业人员正常、有序流动。

  第三章 强制注销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疆保险行业协会将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强制注销保险从业人员的《执业证书》。

  保险机构录用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或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禁止在一定期限内进入行业的人员,且依法禁止录用或禁业处理时间未满的;

  (二)离司手续办理时效超过双方商议延长时限仍未办结的;

  (三)保险从业人员投诉,保险机构接收保险行业协会发送人员流动问题的《转办函》,在《转办函》规定时限内未书面答复或在《转办函》发出10日内,仍未完结离司手续并注销投诉人《执业证书》的;

  (四)保险从业人员投诉时需以书面形式提交,同时需提供《离司申请签收单》《离司申请》或其他足以证明申请离司时间材料的,经保险行业协会同意受理,且符合强制注销要求的,方可实施强制注销;

  (五)保险机构接到保险行业协会转办过来的“快捷办理申请表”材料,在签收起十日给予办理完结,仍未办理完结并未注销申请人《执业证书》的;

  (六)违反行业自律规定中保险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执业证管理、诚信教育管理等规定其他情形的;

  第四章 流动行为

  第十条 保险从业人员业内流动应自觉遵守《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保监发[2009]24号)、(中保协发[2009]211号)》及保险机构的规章制度,遵守行规、行约和本《公约》,并郑重承诺遵守以下约定:

  保险从业人员在与原保险机构解约后到另一家保险机构从业时,不得劝说原保险机构保险合同未到期的客户退保到现保险机构投保。

  保险从业人员不得泄露原保险机构的商业秘密,不得对原保险机构进行诋毁。要向新、老客户如实告知自己现在新保险机构的名称和本人的新身份。

  保险从业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或破坏原保险机构正常工作秩序。

  第十一条 保险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招聘或增员过程中不得诋毁同业,不得利用电话、短信、会议、培训及其他方式到同业保险机构“挖角”,不得在公开场合以任何形式与同业保险机构的产品进行比对和误导宣传,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保险机构的正常招聘工作。

  第五章 违约惩戒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公约》相关约定的保险机构将给予业内通报、限期整改的惩戒。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公约》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保险从业人员经查证属实后,将给予六个月入司等待期的惩戒。对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一百三十一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和《新疆保险行业“保险不良从业行为人员”管理办法》的要求,经执委会审查后列入“保险不良从业行为人员”名单,行业做强制参加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及职业道德等学习教育。

  第十四条 为保证本《公约》的落实和执行,在保险行业协会设立“保险行业从业人员流动自律公约执行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执委会”由寿险会员公司营销人员管理部的负责人组成,其职责为督促、检查各签约保险机构贯彻执行本《公约》情况,决定惩戒事宜,受理违约举报、投诉等工作,提出修订《公约》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对违约惩戒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惩戒通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保险行业协会提出书面申诉,由“执委会”进行复议。

  第十六条 因违反公司《基本法》被除名,但未违反本《公约》第十三条的保险从业人员,保险机构可接收入司。

  第十七条 各保险机构在严格执行《公约》的基础上,有责任对市场上出现的一些违反本《公约》的行为向“执委会”或保险行业协会举报。同时,针对公司间发生人员流动“挖角”的问题,有义务及时反映,并协助“执委会”调查。所投诉或举报的违约行为须有书面材料和证据,受理单位及工作人员应为举报人保密。“执委会”在保险行业协会设立监督举报电话。

  新疆保险行业协会举报电话:0991-2605179。

  举报邮箱:xj_bxxh@163.com

  “挖角”是指利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如:电话、短信、会议、培训等其他方式对同业保险机构从业人员进行拉拢和劝诱。

  第十八条 各地州(市)保险行业协会应根据《公约》内容成立“执委会”,同时对当地保险机构开展人员流动自律的管理、检查工作,并按《公约》内容受理人员流动投诉。

  第十九条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八十条“保险机构应当加入保险行业协会”的规定,本《公约》对新进入新疆保险市场筹建但还未入会的保险机构具有同等约束作用。

  第二十条 各保险机构要组织所有保险从业人员学习本《公约》,并签名备查。保险机构未组织保险从业人员学习本《公约》和未签名的,保险机构与申请人发生离司纠纷时,将做出有利于保险从业人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保险机构对保险从业人员的违规、违约行为要及时处理,及时在“新疆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从业人员行为管理平台”中录入其违规行为,同时上传相关处理文件。对发生两个月以上(以申请人向保险机构递交书面离司申请的时间为限)的违规、违约案件未处理的,保险机构不得以此为由拖延保险从业人员办理离司手续或向保险行业协会申请列入“不良从业人员”名单。正在调查未结案的案件和在离司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约行为除外。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需修订的,须按照《新疆保险行业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进行,经各会员单位认可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新疆保险行业将建立保险从业人员流动数据预警机制,将人员大进大出的保险机构以通报的形式进行预警,提高行业人员流动管理水平 。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由新疆保险行业协会保险从业人员流动自律公约“执委会”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新疆保险行业销售从业人员业内流动自律公约》(2014版)同时作废。